您的当前位置:首页 > 休闲 > 房产登记部门“言行不一”应当追责 正文
时间:2026-07-01 07:39:23 来源:网络整理 编辑:休闲
7月22日,深圳市龙岗园景花园小区的六套房被法院查封。业主称9年前购房,因开发商擅改格局,无法办理房产证。7年前,龙岗规划国土局称,只要开发商纠错,即可办证。可房子未整改,却被多次“合法”转让他人,并
其实,这起房产纠纷并不复杂,开发商“一房二卖”涉嫌合同诈骗,必然会导致其中一买受人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其根本原因是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的。市场渐有失序之危,公民权益濒临侵残之险,对此应当依法予以惩处。这里的关键在于,房产登记部门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,甚至变相成为诈骗者的帮凶。
既然国土部门专门发过复函,明确“按原批准的施工图予以整改恢复”作为办理房产证的“先决条件”,而在条件不成熟时却又说话不算数,违规办理房产证,实在有“把关不严”之嫌,自然脱不了“失职渎职”的追问。虽然大部制改革后,产权变更已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管理,但职能转换责任不能淡化,产权登记条件不能削弱。
如果说开发商的变通行为是一种违约,而作为公权机关的房产登记部门,不把对民众的承诺当回事,不把法定的房产登记条件当准绳,擅自降低房产登记门槛,同样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。从逻辑构成看,假定、处理、制裁三段逻辑结构是相辅相成的,三者缺一不可,对任何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,都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考虑到购房者与房地产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的强弱之分,为杜绝开发商不当滥用优势,对房产销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,即“双倍赔偿”责任。此外,如果情节严重构成合同诈骗罪,还要追究法律责任。
虽然国家公务人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,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个人行为,一旦偏离了法定轨道,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,不管过错大小,都应该依法追责。对于房产登记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,其责任后果是什么呢?不得不承认,正因为失职渎职常常被人们归类于工作失误,公权力的违约后果似乎并不清晰,应有的惩戒功能往往得不到发挥,直至欠下一笔又一笔的“渎职之债”。所以,对于公权力的“言行不一”,应该纳入追究范畴,加大惩治力度,才更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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